Page 287 - 曲靖市扶贫志(197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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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区域性整体扶贫
而上编制上报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按轻重缓急程度对项目进行排序。市级在承接省
下达的计划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在15个工作日内转下到各县(市、区)执行。计划下
达后,由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计划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及时的协调、帮助和解决。
(二)建设管理
1990年以后,地区行署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项目监管,实行
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程序。
对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
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项目,由市发改委在审批实施方案时结合项目实
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采取邀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队伍。严格工程监理,项目开工前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确定
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严格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单
位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县(市、区)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竣工验收
报告、项目审批文件、竣工决算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报
告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根据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组织有
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程验收组,对工程建设内容、规模、质量、投资、劳务报酬等进行
全面验收,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报省、市发改委备案。市发改委按照项目
20%的比例进行复核查验。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建立项目使
用运行的后期维护管理制度,制订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严格落实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以工代赈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如有
质量问题,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拨付保证金。实行县、乡、村三级项目公示制度,
增强以工代赈计划的严肃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参与
权、监督权,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工程竣工后,在项目建设地建立醒目的工程标志碑,
将项目来源,批准文号,项目管理、设计、建设、承建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
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及投资完成情况和预计效益等进行一一标识,防止项目交叉或
重复投资。
(三)资金管理
1984后,曲靖地区按照中央、省各时期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专项资
金进行管理。在明确资金投向、严格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以工代赈建设资金来源
渠道多、项目实施季节性强的特点,本着“先集中、后使用、保重点”的原则,对资
金实行“三专一单列”,即专人、专户、专账、预算单列。在不改变项目投资的前提
下,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先保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严格实行报账制,未经签字批准
的单据,不予拨付。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资金拨付根据投资计划、施工进度,完成
工程量和投资填写报账申请书,经工程技术人员、领导小组审核后分批拨付,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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