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曲靖市扶贫志(197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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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020)



              施工单位按总投资的2%交纳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后拨付;加强资金使用
              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基本建设和财务制度,资金使用做到事前有预算、建设中有
              核算、完工后有结算。同时,健全建设、施工单位财务制度,工程竣工后由财政结算,

              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四)劳务报酬管理

                   1984年后,全区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在合理确定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健全
              和完善劳务报酬操作规章,规范支付流程,保障务工农民现金收入,将落实劳务报酬贯

              穿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整个过程。在项目公示时,将劳务报酬与投资计划同时公示。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级发改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积极组织项目所在地群众参加工程

              建设,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有偿劳动合同并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发放
              安排不低于中央资金的10%。2010年以后,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向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发放的劳务报酬比例不低于项目劳务报酬的50%,并对发放的劳务报酬登记造册。

              工程竣工验收时,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列出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由审计部门对劳务
              报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做出评价。对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

              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对开展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力,或在执行中因监督管
              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暂停项目和资金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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