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1 - 曲靖市扶贫志(197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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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保障扶贫










                                第九章 社会保障扶贫










                                      第一节 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一 农村低保

                   1998年,为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建立健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制度,曲靖市政
               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农村也同样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制发《关于开

               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在全市11个乡镇进行试点。1998年10月
               至1999年10月,全市农村低保保障人数达4003人,保障资金共计80.96万元,人均保障

               资金202元。
                   2007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及省政
               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市政府下发《曲靖市农

               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界定及家庭收入计算,低保资金筹集管理、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等进行详细

               规定,全市农村低保制度正式建立。是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月人
               均补助30元;对具有曲靖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20元的

               农村居民,按照“个人申请、村小组评议、乡镇评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
               序,把家庭收入的核定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评估相结合,将重病重残、缺乏劳动力、

               生活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绝对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
               进行分档分类保障;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予以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60元,
               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

               难的月人均补助30元;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月人均补助20元。全年,市
               民政部门共计审批落实农村低保待遇105667户,200772人。其中,老年人22509人、残

               疾人74001人、重病患者51543人、其他对象60075人。全年发放保障金7232.16万元,农
               村低保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总数的3.85%。

                   2008年,根据地方财力及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全年新增保障对象37936人,农村低保总数达2387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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