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2 - 曲靖市扶贫志(197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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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020)



                 三、科学选择安置地点
                 综合考虑城镇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发展潜力、就业吸纳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能力,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安置规模。
                 (八)鼓励城镇集中安置。除纳入国家规划搬迁的94754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
            新增加实施的62069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及同步搬迁人口全部实行城镇集中安置,其中

            进县城安置比例原则上达到75%以上,其余部分安置到中心集镇。因群众意愿、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就业容量等特殊原因,县城安置比例达不到75%的,按照“一事一议”的

            原则报省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指挥部审批。县城指县级市、县城的规划区范围,中心集
            镇指人口聚集度高的乡(镇)所在地和中心集市。
                 (九)合理选择安置地点。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围绕搬迁规模、城镇近期建设规
            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城新区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等情况,统筹好集中安置点选址布

            局。选址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乌蒙山片区贫

            困县会泽县、宣威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充分考虑搬迁对象的交通、就业、就学、就医
            等需求,布局在交通便利、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十)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长期停建、当
            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滞租,各类园区配建、县城及乡(镇)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
            调整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房。调减公租房建设计划,退出的套数从政府投资公租房分

            配考核基数(即下达的总建设计划套数)调减,不纳入国家、省级年度分配目标责任考
            核。原已安排的中央、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或者收

            回,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补助不流失的前提下,处
            置和盘活的公租房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区)上报申请报告时应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处
            置和盘活公租房方案、本地区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承诺书等材料。

                 (十一)合理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基础设施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等
            行业标准建设,在充分利用所在县城或城镇服务半径内已有设施的基础上,按照“缺什
            么补什么”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一批教育、卫生、文化体

            育及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体
            现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的新社区,避免建成“城中村”。

                 (十二)统筹好农村特困人员安置。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按照自愿原
            则,愿意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由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

            可采取配建免费居住的公租房等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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